负责民生保障、乡村治理、社会事业发展、退役军人、公办养老等保障服务工作。(原:负责农村文化建设、教育、卫生、公共场所、安全生产、交通等监管服务工作。 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服务工作;承担五保户的供养服务工作;承担农村医疗救助服务工作;承担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临时救助服务工作;承担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服务工作;承担各类重点优抚对象补助资金、优待资金的发放,医疗待遇和解决住房困难等服务工作;承担救济救灾中的事务性工作;承担指导孤残儿童监护、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居家养老服务等社会福利工作;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服务工作;承担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统计、培训、转移及涉农法律法规宣传、农业生产保险宣传普及工作;承担就业服务工作;承担劳动保障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承担农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