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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全文检索

信用修复“一件事”服务对象及受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4-07-24 来源:平昌县 阅读次数:

一、服务对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受理条件

(一)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受理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

3.公开做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除上述要求外,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受理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二是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是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受理条件。

1.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信用修复受理条件。

1)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2)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受理条件。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5)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完成变更登记。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受理条件。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发生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

4.达到最短公示期;

5.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修复适用);

6.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已经届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适用);

7.达到最短公示期,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适用);

8.达到最短公示期,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的。同时满足未再发生符合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修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