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要罚款,没想到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指导我们整改,我们以后依法合规开展诚信生产经营活动,杜绝类似问题发生。”近日,巴州区大和乡某粮油店经营者李女士在收到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向其送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感慨道。这是巴州区清江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的首件适用2025年2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案件。
2025年1月22日,巴州区清江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春雷行动2025”工作安排,依法对该粮油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芝麻饼”“糖果”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件,共计货值金额243.00元,但过期后均未出售。立案后,经营者李女士主动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立即下架过期食品,并开展了全面自查。鉴于该店属首次违法、涉案金额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且整改态度积极,巴州区清江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并同步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指导其完善进货查验、临期食品管理等制度,切实保障“免罚不免责”。后续,执法人员对该店开展了“回头看”,该店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自《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两个《清单》”发布以来,该所积极推动政策落地,进一步贯彻“以罚代管”到“教育为先”的执法理念,对违法经营货值金额500元以下、非餐饮环节、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等初次违法行为适用免罚。目前,已对违法情节符合清单要求的2家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
“辖区登记在册的经营主体3611户,其中绝大多数是小微经营主体,他们是辖区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市场的“神经末梢”、服务群众的“经济细胞”“两个《清单》”在基层的实践,为辖区市场主体提供宝贵的容错空间,使其能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投入到提升经营水平和产品服务质量上,进而释放小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的繁荣发展,夯实辖区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该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执法的最终目的是服务发展,但是容错不等于免责,对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群众反映强烈、主观恶意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将坚决打击、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