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虚假诉讼精准监督“组合拳”,
共筑司法诚信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发现难、查处也难。近日,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就一起虚假诉讼案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被县法院采纳,经依法再审后均作出改判判决。
为逃避清算,合谋提起虚假诉讼
2006年至2018年,徐某某成立的长鹏公司(化名)在南江县开发X公寓等项目,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资不抵债并导致X公寓项目烂尾,该项目债权人于2016年7月自发成立自救清算小组,梁某某被推选为清算组长。为逃避清算,徐某某、梁某某合谋将财产进行转移,梁某某碍于自身清算组长的身份,便邀约文某某出面参与。在徐某某、梁某某安排下,文某某与该公司签订总价345.6万元的虚假购房合同,并收到165.6万元购房款(定金)收据,落款时间为2015年11月。随后,双方口头约定通过向法院起诉进行确权。
2016年10月,文某某将长鹏公司起诉至南江县人民法院,诉请确认与该公司2015年11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受虚假证据材料误导,南江县法院受理了该民事诉讼,诉讼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当日经调解结案。
精细核查,去伪存真完备证据体系
2020年,南江县检察院在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中,办案检察官敏锐察觉案件疑点:一是该案涉及资产3处,涉金额超300万元,但原告未诉请被告承担违约金,不符合一般民事诉讼情形;二是该案调解过程异常迅速,有虚假诉讼嫌疑。经查,该公司涉及多起债务纠纷案,且从事的房地产行业属虚假诉讼高发、多发领域。南江县检察院迅速反应,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于2020年5月对上述案件虚假诉讼线索立案审查。
承办检察官阅卷50余册,并前往长鹏公司等单位调取书证材料20余份,延伸走访长鹏公司涉法涉诉情况,并联系走访“X公寓”项目自救清算小组20名证人,初步查明该案系虚假诉讼。
能动履职,刑民一体协同打击虚假诉讼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民事调解案件基本事实依据为虚假证据,损害其他第三方利益,严重扰乱国家司法秩序。经检委会研究后,立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再审,同时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列明提纲后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6月,南江县公安局对梁某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立案侦查,2021年4月该案移送南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钻“空子”必将自食苦果。进一步审查查明,文某某受梁某某指使,明知其与徐某某没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仍与徐某某签订虚假合同,捏造房屋买卖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侵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妨碍司法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审查发现,徐某某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1年6月,南江县检察院对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该案开庭审理,法院采纳公诉意见,徐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1万元;梁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文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0.5万元。三名被告人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南江县检察院跟进监督,推动法院采纳原案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并办理落实。通过监督,南江县法院于2022年4月裁定再审,并于7月判决撤销原案民事调解书。
虚假诉讼一方面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则破坏社会公序良俗、影响诚信建设。下一步,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法定职责,始终以“零容忍”态度对待虚假诉讼行为,坚决“重拳出击”,用“火眼金睛”拆穿虚假诉讼“百变外衣”,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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