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不能组织我们双方再次协商下这个案件,我们公司不是不愿意支付费用,只是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困难,真的是没有办法能一次性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目前正在外地参与招投标,愿意想办法先支付一部分案款,后面的案款希望能多给我们一点时间......”
近日,巴州区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仅仅用时“半天”时间,顺利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成功参与招投标,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件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浙江某建设公司与吴某、罗某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024年4月,经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建设公司分别支付二原告工程欠款共计243000元及资金利息。判决生效后,建设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二原告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行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由于目前正在外地参与招投标事宜,请求解除账户和屏蔽被执行人信息。
执行法官充分考虑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准确把握善意执行和强制执行的关系,努力将司法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降至最低。通过多次沟通、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其名下暂未查得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前期因资金链断裂造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义务,加之其正在外地参与招投标事宜,如盲目强制执行对其限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会严重影响其当前的生产经营,且极有可能会对其后续发展带来巨大阻力。
只有企业“活了”“好了”,才能从根源上解决纠纷。执行法官在核实被执行人实际经营状况后,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申诉权益和被执行人生存发展的正常需求,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条件下,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仅仅“半天”时间便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后续在法院的督促下如期履行完毕全部义务,至此,两案顺利执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强调,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妥善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重执行方法。灵活适用执行措施,依法审慎用好失信惩戒措施。
接下来,巴州区法院将始终秉承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适时采取灵活的执行方式,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用实际行动诠释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作为和司法担当,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