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问题
发行侵权出版物惩戒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10 阅读次数:

2020年11月4日,巴中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恩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中学高一年级使用的《现代汉语词典》《古代汉语词典》进行检查,发现该校高一年级学生从钱某处购买的《古代汉语词典》第2版共计200本,《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共计200本存在质量问题,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钱某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执法人员对上述侵权盗版词典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该中学部分学生及老师进行了调查询问。2020年11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后经巴中市版权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上述词典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侵权出版物,最终查明当事人钱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某中学高一年级发行《古代汉语词典》第2版200本,每本价格52元,《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200本,每本价格48元,非法经营额共计20000元。钱某从张姓男子处以16800元价格购买上述词典,运输费用共计500元,所获违法所得为27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之规定。事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消除影响。2021年1月18日,依法对钱某作出:没收侵权出版物《古代汉语词典》第2版、《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各200本,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柒百(270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