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依法撤销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22)皖172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宣告的缓刑部分,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据了解,2021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张颖州”,使用其购买的电话号码注册微信,并冒用何某的身份信息完成实名认证,通过拼多多APP的“多多买菜”频道取得南江县居民谭某某微信信息。随后,陈某某便使用该微信加了谭某某为好友。期间,陈某某通过微信交流,得知谭某某从事奶制品供货后,便谎称自己从事奶制品批发,并向谭某某发送了虚假的营业执照等证件材料。2021年12月31日,陈某某与谭某某达成了一宗奶制品交易,谭某某按照陈某某要求向陈某某提供的其“公司”财务杨某某(一洗脚店女技师)的账号转款2万元,谭某某打款后,多次催促陈某某发货,陈某某为取得谭某某信任,便将其他物流信息发给谭某某。2022年1月4日,陈某某又称其“公司”还有奶制品出售,谭某某便按照陈某某提供的其“公司”财务方义(陈某某通过网络购买的银行卡)的银行卡转账1.5万元。此后,陈某某便以各种理由拒不退款并退出该微信,致使被害人无从联系。案发后,陈某某的家人退还给了谭某某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退还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