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因装修其住宅在被告公司购买了格力家用中央空调一套,双方并签订了《销售合同书》,合同对合同标的、安装事项、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空调型号等均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并向被告支付了货款46000元。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空调后,发现所购买的空调设备存在机组铭牌出厂编码不清晰,条码信息被损毁等情况便怀疑不是正品,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本案审理中,为查明案涉空调设备是否为格力公司原装正品。本院向格力公司出具了调查取证函,格力公司向本院回复情况说明一份,载明:经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场拆解分析,发现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格力中央空调不符合我司产品标准,非我司原装正品。
裁判结果:
《情况说明》系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力较强,被告虽辩称其采购渠道正规但不能推翻格力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据此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法应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规则,故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46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138000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合法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受尊重权等权利,在消费过程中一旦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一定要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消费权益!